河北省国资委

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1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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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地方金融类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负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依法对设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河北省国资委电话:0311-87902432
传真:87902676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45号
邮编:05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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